进口冷链食品需全面消毒 发布日期:2022-09-02

十一月九日,国务院联防控机制发布了《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配合,各地区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预防性消毒工作,实现全过程闭环控制可追溯,减少新冠病毒通过进口冷链进入食品。

《方案》明确:

海关部门负责开展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监测检测,做好抽检的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内壁和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消毒处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汇总分析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开展对预防性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管理,对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属地责任。

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消毒责任,并做好流向记录。

在口岸环节,进口冷链食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要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集装箱内壁、货物外包装实施消毒。

在冷链运输和出入库环节,货主或代理人对货物包装实施消毒,运输过程中不得开箱。冷库接受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如实记录。

在流通环节,对从口岸放行的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消毒证明,如未消毒则实施消毒。

在市场环节,做好销售场所的日常消毒工作,防止未经过预防性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入市场,并完善追溯管理。

《方案》要求,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对进口冷链食品装载运输工具和包装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避免重复消毒。消毒实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相关资料和记录应至少留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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